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被告人王X与陈X相识。2018年下半年,王X与陈X谋划贩卖银行卡牟利。陈X在网上负责联系买家协商价格,并将买家要求收购的银行卡种类、收件信息发给王X,王X按照买家的要求收购银行卡并邮寄给买家。买家验卡成功后,陈X负责收款。两人约定赚取的差价平分。与此同时王X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将收购的银行卡同时也卖给李某。王X卖出的信用卡有20余张。
另外,2019年4月,王X在事先设定的银行卡密码通过银行电话查询的方式得知被卖出的卡内有近50000元的情况下,故意锁死银行卡,并通过卡的申请人挂失后,将现金转给自己。
2019年4月王X被淮南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面临的刑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入刑标准为1张,5张以上构成情节严重量刑在3年以上,本案被告人买卖的卡有近20张,量刑在3到5年。
盗窃罪,量刑在2年半至三年。
被告人王X数罪并罚量刑在4到6年。
三、律师介入:
在最终经过两次退还补充侦查,一次退回审查起诉,最终检察院变更起诉,法院认定构成特殊自首,判刑两年八个月。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后期要求更换以前的律师,本律师建议等审查起诉阶段再介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多次出具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X盗窃罪存在特殊自首、指控罪名错误,等多次与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检察院始终坚持自己起诉罪名正确以及不构成自首,但是量刑可以从轻,辩护律师在案件到法院后多次,找办案法官就案件罪名及细节多次沟通,并寻找了相关的解释以及案例,尊重说服法官,在法官的建议下,检察院做出来变更起诉决定书。最终法院采纳律师建议,在未退赃的情况下,判决有期徒刑2年8个月。
四、律师感悟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无论大小,均应全力而为,律师办理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
现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概率很低,但是个别案件还是存在罪名的区别,存在轻罪适用重罪罪名,将会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期,也严重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律师的职责就是将原本不认为是犯罪或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开展说理,越早委托律师辩护自己的权利才能越早得到保障。